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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證券交易法 第 71 條(包銷之方法及效果)

  1. 1.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自行認購之。
  2. 2.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得先行認購後再行銷售或於承銷契約訂明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
  3. 3.證券承銷商辦理前項之包銷,其應具備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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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71條規定包銷的承銷商,在承銷期間屆滿後,必須自行認購未能全數銷售的賸餘有價證券。

Q · 包銷的承銷商,賣不掉的股票要怎麼處理?

依證券交易法第71條第1項,承銷商若採「包銷」,在承銷契約所定承銷期間屆滿後,市場上未能全數銷售的賸餘有價證券,承銷商必須自行認購(自掏腰包買下)。第2項並允許承銷商先行認購後再行銷售,或在契約中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第3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包銷應具備之條件。這個設計讓承銷商不敢隨便替品質差的公司上市。

白話解讀

每一檔IPO的背後都有一個你看不見的賭局。承銷商跟發行公司簽「包銷」契約的那一刻,就等於對市場說:「這些股票我全包了,賣不掉的我自己吃。」這不是客氣話,是法律義務。承銷期間結束後,市場上沒人要的股票,承銷商必須自掏腰包全數買下。這個設計精妙在哪?它讓承銷商不敢隨便幫品質差的公司上市。因為如果公司爛到股票賣不動,虧的是承銷商自己的錢。第二項更進一步:承銷商甚至可以先自己買下來再轉賣,或在契約中保留一部分自行持有。這代表什麼?承銷商願意自己先吃貨,某種程度上是在用真金白銀替這家公司背書。反過來說,如果一檔IPO選的是代銷而不是包銷,你就該多問一個問題:為什麼承銷商不願意自己承擔風險?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71條規範證券承銷的「包銷」制度:承銷商與發行公司約定包銷後,於承銷期間屆滿仍未售出的賸餘有價證券,承銷商負有自行認購的法定義務,並得先行認購後再銷售或保留部分自行認購,其應具備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包銷因此與「代銷」(賣不掉退回發行公司)形成風險分配上的根本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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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包銷跟代銷到底差在哪?用白話講。

一句話:賣不掉的股票誰扛。包銷,承銷商扛(第71條),它必須自己買下來;代銷,退回發行公司(第72條),承銷商一張都不用吃。所以包銷費率比代銷高很多。內行人提示:若一檔 IPO 選代銷,代表承銷商覺得風險太大不願自己扛,這個選擇本身就是信號。

Q2承銷商自己買進再賣出,這不是球員兼裁判嗎?

表面上是利益衝突,但第2項的邏輯是:承銷商願意先拿自己的錢進場,代表它對這檔股票有信心。主管機關也知道有風險,所以透過第3項授權訂定嚴格條件與利益衝突防範。內行人提示:承銷商保留較高比例自行持有,實務上被視為正面訊號。

Q3散戶申購 IPO 真的穩賺不賠嗎?

蜜月行情存在但非鐵律。包銷時承銷商有動機壓低定價以降低自身風險,反而創造價差空間;但市場低迷時包銷的 IPO 也可能破發。內行人提示:與其盲目抽籤,先看超額認購倍數與承銷商保留比例,比『抽到就是賺到』可靠得多。

Q4承銷商吃下賣不掉的股票之後通常怎麼處理?

通常在上市後次級市場逐步賣出,但會產生賣壓影響股價,所以承銷商在定價時就會把這個成本算進去。有些承銷商承諾一定期間不賣(穩定價格義務),風險更大。內行人提示:上市後前幾日成交量暴增,可能就是承銷商在出清庫存。

Q5證券交易法第71條是什麼?

規範證券承銷的包銷制度:承銷期滿賣不掉的賸餘證券,承銷商要自行認購。

Q6包銷跟代銷差在哪?

包銷賣不掉承銷商自己買單(71條),代銷賣不掉退回發行公司(72條),風險分配相反。

Q7什麼叫賸餘認購義務?

承銷期間屆滿後,包銷承銷商對未售出證券負有自行買下的法定義務。

Q8包銷的條件由誰訂?

第3項授權主管機關(金管會)訂定包銷應具備之條件。

Q9怎麼從公開說明書判斷 IPO 包銷風險?

找承銷方式欄 → 辨別包銷或代銷 → 查承銷商自行保留比例 → 對照超額認購倍數綜合判讀。

Q10承銷商不認購賸餘股票怎麼辦?

認購義務是法定的,發行公司可依承銷契約追究違約,並向金管會證期局申訴,必要時聲請假處分。

Q11包銷費率怎麼算比較高?

包銷因承銷商承擔吃貨風險,費率明顯高於代銷,差額即風險對價。

Q12怎麼證明承銷商未履行包銷義務?

保留承銷契約原本、承銷期間銷售紀錄、到期日賸餘數額證明,三者即構成義務未履行的證據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包銷(第71條)代銷(第72條)
賣不掉的股票誰扛承銷商自行認購退回發行公司
承銷商風險高,須自有資本吃貨低,零庫存風險
承銷費率較高(風險對價)較低
對發行公司籌資確定性高,籌資金額確定低,視市場銷售
品質背書意涵承銷商以自有資本背書承銷商不願承擔風險的信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買取引受 / 有価証券の引受け)
🇰🇷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총액인수 / 인수업무)
🇨🇳 中國证券法(包销 / 承销制度)
🇩🇪 德國KWG § 1 Abs. 1(Emissionsgeschäft / Festübernahme)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prise ferme / garantie de placement)
🇺🇸 美國Securities Act of 1933(firm commitment underwri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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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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