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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71 條(包銷之方法及效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自行認購之。
  2.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得先行認購後再行銷售或於承銷契約訂明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
  3. 證券承銷商辦理前項之包銷,其應具備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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