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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證券交易法71包銷之方法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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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自行認購之。
  2. 2.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得先行認購後再行銷售或於承銷契約訂明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
  3. 3.證券承銷商辦理前項之包銷,其應具備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71條規定包銷的承銷商,在承銷期間屆滿後,必須自行認購未能全數銷售的賸餘有價證券。

Q · 包銷的承銷商,賣不掉的股票要怎麼處理?

承銷商必須自己買下賣不掉的股票

依證券交易法第71條第1項,承銷商若採「包銷」,在承銷契約所定承銷期間屆滿後,市場上未能全數銷售的賸餘有價證券,承銷商必須自行認購(自掏腰包買下)。第2項並允許承銷商先行認購後再行銷售,或在契約中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第3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包銷應具備之條件。這個設計讓承銷商不敢隨便替品質差的公司上市。

白話解讀

每一檔IPO的背後都有一個你看不見的賭局。承銷商跟發行公司簽「包銷」契約的那一刻,就等於對市場說:「這些股票我全包了,賣不掉的我自己吃。」這不是客氣話,是法律義務。承銷期間結束後,市場上沒人要的股票,承銷商必須自掏腰包全數買下。這個設計精妙在哪?它讓承銷商不敢隨便幫品質差的公司上市。因為如果公司爛到股票賣不動,虧的是承銷商自己的錢。第二項更進一步:承銷商甚至可以先自己買下來再轉賣,或在契約中保留一部分自行持有。這代表什麼?承銷商願意自己先吃貨,某種程度上是在用真金白銀替這家公司背書。反過來說,如果一檔IPO選的是代銷而不是包銷,你就該多問一個問題:為什麼承銷商不願意自己承擔風險?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71條規範證券承銷的「包銷」制度:承銷商與發行公司約定包銷後,於承銷期間屆滿仍未售出的賸餘有價證券,承銷商負有自行認購的法定義務,並得先行認購後再銷售或保留部分自行認購,其應具備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包銷因此與「代銷」(賣不掉退回發行公司)形成風險分配上的根本對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包銷跟代銷到底差在哪?用白話講。

一句話:賣不掉的股票誰扛。包銷,承銷商扛(第71條),它必須自己買下來;代銷,退回發行公司(第72條),承銷商一張都不用吃。所以包銷費率比代銷高很多。內行人提示:若一檔 IPO 選代銷,代表承銷商覺得風險太大不願自己扛,這個選擇本身就是信號。

Q2承銷商自己買進再賣出,這不是球員兼裁判嗎?

表面上是利益衝突,但第2項的邏輯是:承銷商願意先拿自己的錢進場,代表它對這檔股票有信心。主管機關也知道有風險,所以透過第3項授權訂定嚴格條件與利益衝突防範。內行人提示:承銷商保留較高比例自行持有,實務上被視為正面訊號。

Q3散戶申購 IPO 真的穩賺不賠嗎?

蜜月行情存在但非鐵律。包銷時承銷商有動機壓低定價以降低自身風險,反而創造價差空間;但市場低迷時包銷的 IPO 也可能破發。內行人提示:與其盲目抽籤,先看超額認購倍數與承銷商保留比例,比『抽到就是賺到』可靠得多。

Q4承銷商吃下賣不掉的股票之後通常怎麼處理?

通常在上市後次級市場逐步賣出,但會產生賣壓影響股價,所以承銷商在定價時就會把這個成本算進去。有些承銷商承諾一定期間不賣(穩定價格義務),風險更大。內行人提示:上市後前幾日成交量暴增,可能就是承銷商在出清庫存。

Q5證券交易法第71條是什麼?

規範證券承銷的包銷制度:承銷期滿賣不掉的賸餘證券,承銷商要自行認購。

Q6包銷跟代銷差在哪?

包銷賣不掉承銷商自己買單(71條),代銷賣不掉退回發行公司(72條),風險分配相反。

Q7什麼叫賸餘認購義務?

承銷期間屆滿後,包銷承銷商對未售出證券負有自行買下的法定義務。

Q8包銷的條件由誰訂?

第3項授權主管機關(金管會)訂定包銷應具備之條件。

Q9怎麼從公開說明書判斷 IPO 包銷風險?

找承銷方式欄 → 辨別包銷或代銷 → 查承銷商自行保留比例 → 對照超額認購倍數綜合判讀。

Q10承銷商不認購賸餘股票怎麼辦?

認購義務是法定的,發行公司可依承銷契約追究違約,並向金管會證期局申訴,必要時聲請假處分。

Q11包銷費率怎麼算比較高?

包銷因承銷商承擔吃貨風險,費率明顯高於代銷,差額即風險對價。

Q12怎麼證明承銷商未履行包銷義務?

保留承銷契約原本、承銷期間銷售紀錄、到期日賸餘數額證明,三者即構成義務未履行的證據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包銷(第71條)代銷(第72條)
賣不掉的股票誰扛承銷商自行認購退回發行公司
承銷商風險高,須自有資本吃貨低,零庫存風險
承銷費率較高(風險對價)較低
對發行公司籌資確定性高,籌資金額確定低,視市場銷售
品質背書意涵承銷商以自有資本背書承銷商不願承擔風險的信號

包銷(第71條)

賣不掉的股票誰扛
承銷商自行認購
承銷商風險
高,須自有資本吃貨
承銷費率
較高(風險對價)
對發行公司籌資確定性
高,籌資金額確定
品質背書意涵
承銷商以自有資本背書

代銷(第72條)

賣不掉的股票誰扛
退回發行公司
承銷商風險
低,零庫存風險
承銷費率
較低
對發行公司籌資確定性
低,視市場銷售
品質背書意涵
承銷商不願承擔風險的信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買取引受 / 有価証券の引受け)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총액인수 / 인수업무)
中國证券法(包销 / 承销制度)
德國KWG § 1 Abs. 1(Emissionsgeschäft / Festübernahme)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prise ferme / garantie de placement)
美國Securities Act of 1933(firm commitment underwrit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570416 制定)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自行認購之。

(0770112 修正)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自行認購之。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得先行認購後再行銷售或於承銷契約訂明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   證券承銷商辦理前項之包銷,其應具備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第三項新增。為擴大承銷商功能,增訂第二項允許承銷商得依承銷契約,為自己取得或批售包銷之有價證券;至其包銷應具之條件,於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570416 制定)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自行認購之。

(0770112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第三項新增。為擴大承銷商功能,增訂第二項允許承銷商得依承銷契約,為自己取得或批售包銷之有價證券;至其包銷應具之條件,於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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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71 條規定:「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7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