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70條授權金管會以命令訂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的管理事項,是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與行為規範的法源依據。
Q · 證券營業員的行為規範到底是誰訂的?
金管會依證交法第70條授權以命令訂定
依證券交易法第70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的管理事項授權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命令定之。金管會據此訂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範從業人員的資格、登錄、職前訓練、在職進修、兼職限制與利益迴避等。本條本身只有一句話,卻是整套人員監理規則的法律起點。
誰決定你的股票營業員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不是他的老闆,不是公司的內規,而是金管會根據這一條授權訂出來的管理規則。這二十個字的條文看起來平淡無奇,但它是整個證券業人員管理體系的法源。從營業員的資格考試、登錄程序、到兼職限制、利益迴避、甚至離職後的競業禁止,全部長在這棵樹上。你在券商開戶時面對的那個人,他的每一個建議、每一次下單操作,背後都有一套從這條長出來的行為準則在框住他。你不需要讀完那整套規則,但你需要知道它存在,因為當營業員的行為踩線的時候,這就是你追究責任的起點。
證券交易法第70條為授權性(委任立法)規範,將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的資格、登錄、訓練及行為準則等管理事項,概括授權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命令訂定,成為「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的直接法源,是證券業人員監理體系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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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他的推薦過程是否違反管理規則。如果他沒有做 KYC 評估、沒有告知風險、或推薦了明顯不適合你風險屬性的商品,可向券商客訴,再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關鍵證據是你的客戶風險屬性評估表與營業員推薦紀錄;若券商拿不出這些文件,對你反而有利。
最基本要通過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測驗,但這只是入場券,還需向證券商申請登錄、完成職前訓練,之後每年有在職進修時數要求。若曾因證券違規被處分,可能被限制或禁止從事業務。你可在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網站查詢任一營業員的登錄狀態與懲處紀錄。
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的管理事項,授權主管機關金管會以命令訂定,是人員監理規則的法源。
金管會依第70條授權訂定的「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不是券商內規或老闆說了算。
法律把具體規範事項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換取專業性與彈性,但須符合授權明確性。
第70條是母法的一句授權,管理規則是金管會據此訂的數十條具體準則,違反才有處分效果。
到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網站查詢營業員登錄狀態與懲處紀錄,屬公開資訊。
調出風險屬性評估表與推薦紀錄,比對管理規則的適合度要求,先向券商客訴再向評議中心申訴。
通過資格測驗→向券商登錄→完成職前訓練→定期在職進修,並符合消極資格限制。
以客戶風險屬性評估表、推薦與下單紀錄、對話紀錄為證;券商提不出文件對申訴方有利。
第70條本身無罰則,實際處分依違反管理規則的態樣回到第56、66、178-1條。
管理規則課券商監督責任,營業員違規時券商常須一併負責,非純個人行為。
| 項目 | 母法(證交法第70條) | 授權子法(管理規則) |
|---|---|---|
| 規範性質 | 概括授權條款,僅一句話 | 數十條具體資格與行為準則 |
| 規範對象 | 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概稱) | 董監事、經理人、業務員、分析人員等分類細規 |
| 違反效果 | 本條本身無罰則 | 違反者回到第56、66、178-1條等規定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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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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