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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69 條(解散或歇業之申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於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時,應由董事會陳明事由,向主管機關申報之。
  2. 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情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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