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69 條(解散或歇業之申報)
- 1.證券商於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時,應由董事會陳明事由,向主管機關申報之。
- 2.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情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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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69條規定,證券商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應由董事會陳明事由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準用第67、68條完成善後了結。
Q · 券商要解散或歇業,我的部位怎麼辦?
依證券交易法第69條,證券商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須由董事會陳明事由向主管機關(金管會)申報;並準用第67條、第68條,券商在了結所有客戶未完成委託與持有部位之前,法律上仍被視為證券商,受監管。你的未成交委託、信用交易部位、受託事務必須處理完畢,券商不能在善後完成前直接關門。
白話解讀
券商倒了,你的股票怎麼辦?這個問題聽起來恐怖,但答案其實寫得很清楚。證券商想解散或停掉部分業務,不能今天決定明天就鎖門。董事會必須先向金管會申報,說明理由。更關鍵的是,第二項準用了第67條和第68條的規定,意思是:就算券商要收攤,它在了結你手上的委託單和持有部位之前,法律上仍然被當作證券商看待。你的未完成交易不會懸在真空中。它有義務把你的事情處理完。很多人以為券商出事就等於自己的資產蒸發了,實際上法律為這個過程設了一道煞車:先報備、再善後、善後完才能走。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69條為證券商退場程序的核心規範,要求證券商於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時,須由董事會陳明事由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準用同法第67條業務了結與第68條資格存續擬制規定,確保客戶未了結之委託與持有部位在善後完成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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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券商要倒了,我的股票會不會跟著消失?▾
不會。你的股票登記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不是存在券商手上。券商解散你需要做的是帳戶移轉到另一家券商,股票一張不會少。真正要注意的是放在交割帳戶裡的現金和信用交易的擔保品。
Q2券商解散的善後期間有多長?▾
法律沒有規定固定期限,取決於未了結事務的複雜度。依第68條準用規定,券商在善後範圍內仍被視為證券商,受金管會監管;善後期間負責人的法律責任持續到善後完成為止。
Q3證券交易法第69條是什麼?▾
規範證券商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時,須由董事會陳明事由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準用第67、68條完成善後的退場程序條文。
Q4解散和部分業務歇業差在哪?▾
解散是法人終止營業進入清算;部分業務歇業是法人續存但停掉部分特許業務。兩者都要申報,善後義務相同。
Q5什麼叫準用第67條、第68條?▾
67條是了結所有未完成委託與受託事務;68條是善後期間仍視為證券商受監管。69條把這兩條套用到解散歇業情形。
Q6主管機關是指誰?▾
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實務由證期局承辦證券商相關申報與監督。
Q7券商解散歇業怎麼申報?▾
董事會決議 → 陳明事由 → 向金管會證期局申報 → 準用67條了結受託事務 → 準用68條善後期間續受監管直到完成。
Q8投資人在券商歇業時要做什麼?▾
登入集保e存摺確認持股、截圖交割帳戶資金、聯繫券商確認善後時程要書面回覆、有信用部位即了解了結時間表。
Q9券商沒依69條申報會怎樣?▾
屬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申報義務,主管機關得依相關處罰規定處理,董事亦可能負行政責任。
Q10善後期間券商拖延處理部位怎麼辦?▾
引用第69條加準用第68條,向金管會證期局申訴;監管機關在善後階段對券商的監督力度加倍。
Q1169條自願申報 vs 第59條撤銷特許差在哪?▾
69條是券商自己決定退場的申報制;59條是主管機關因違法或不符規定撤銷其特許的強制退場。
Q12證券商解散 vs 一般公司解散差在哪?▾
一般公司依公司法解散清算即可;證券商因涉及客戶部位,須額外走69條申報並準用67、68條善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lf_dissolution | license_revocation |
|---|---|---|
| 啟動方 | 證券商自行(股東/董事會決議) | 主管機關(第59、66條撤銷特許) |
| 財務狀況 | 可能完全正常 | 多因違法或財務異常 |
| 程序性質 | 申報制(第69條) | 處分(第67條了結事務) |
| 客戶保護 | 準用67、68條善後 | 準用67、68條善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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