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68 條(資格存續之擬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撤銷證券業務特許之證券商,於了結前條之買賣或受託之事務時,就其了結目的之範圍內,仍視為證券商;因命令停業之證券商,於其了結停業前所為有價證券之買賣或受託事務之範圍內,視為尚未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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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撤銷證券業務特許之證券商,於了結前條之買賣或受託之事務時,就其了結目的之範圍內,仍視為證券商;因命令停業之證券商,於其了結停業前所為有價證券之買賣或受託事務之範圍內,視為尚未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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