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規定撤銷其特許或命令停業者,該證券商應了結其被撤銷前或停業前所為有價證券之買賣或受託之事務。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67 條規定,券商被撤照或命令停業時,必須了結處分前的有價證券買賣與受託事務,不得丟下客戶。
Q · 券商被撤照,我帳上沒成交的委託和正在交割的交易會不會就斷掉?
不會。撤照前的交易依法必須全部了結收尾
依證券交易法第 67 條,證券商被撤銷特許或命令停業時,必須了結處分前已受理的有價證券買賣與受託事務:已成交的完成交割、未成交的取消退款、融資融券部位清算、客戶資產移交。券商不得以「已被撤照」為由逃避此義務,整個了結過程由金管會監督。
券商被撤照或停業的那一天,你帳戶裡的股票委託單、融資融券部位、正在交割的款項,不會因為券商出事就瞬間蒸發。這條規定了一件對投資人至關重要的事:券商在被撤照或停業之前已經受理的所有交易,必須全部處理完畢。它不能丟下你不管。這是法律替你設下的一道安全閥。實務上「了結」的意思是:已經成交的要完成交割、已經下了單還沒成交的要取消或執行、融資融券的部位要清算、你的現金和有價證券要移交給你或轉到其他券商。整個過程由金管會監督,券商不能借「我已經被撤照了」來逃避這些義務。
證券交易法第 67 條為證券商退場程序性規範,要求被撤銷特許或命令停業之證券商,必須了結處分生效前已受理之有價證券買賣及受託事務,確保客戶交易在機構退場過程中優先收尾,是金融機構退場機制中保護投資人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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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有價證券存放在集中保管結算所,與券商自有資產分開,券商撤照不影響持股;現金在交割銀行帳戶亦屬客戶財產。依證券交易法第 67 條,券商須在了結程序中將你的資產完整移交。真正的風險不是錢不見,而是了結期間無法正常交易,建議提早開立第二家券商帳戶避險。
不能接新單。了結範圍限於撤照或停業前已受理的買賣與受託事務,處分後的新委託不在其內,需到其他券商開戶才能繼續交易。若有定期定額扣款計畫,撤照後會中斷,記得儘快在新券商重設。
規定券商被撤照或停業時,必須了結處分前已受理的有價證券買賣與受託事務,是金融退場保護投資人的安全閥。
把已受理的客戶交易收尾:已成交完成交割、未成交取消退款、融資融券清算、資產移交。
撤照是永久喪失營業資格,停業是一定期間內暫停營業,兩者都觸發 67 條的了結義務。
依第 68 條,券商在了結業務範圍內,其資格視為存續,仍須遵守證券法規。
聯繫券商確認了結時程、聯絡投保中心、備份交易紀錄、提早開第二券商帳戶接收資產。
券商須了結部位,方式包括協商還款、轉移至其他券商或在你同意下平倉,過程不應讓損失擴大。
法律未定確切期限,金管會通常在處分書指定,依業務複雜度數週到數月,逾期金管會得指定他人接手。
核對集保存摺與交割帳戶餘額、保留券商了結通知與對帳單,有爭議可向投保中心申訴。
了結收尾客戶交易、清算處理公司債務分配,客戶事務優先於公司債務清理。
兩者都是金融退場客戶保護機制,券商走 67 條了結,保險公司走保險法接管,邏輯相似但程序與監理機關不同。
| 比較面向 | 業務了結(67條) | 公司清算(公司法) |
|---|---|---|
| 目的 | 收尾客戶已受理交易 | 處理公司債務與剩餘財產分配 |
| 保護對象 | 券商客戶(投資人) | 公司債權人與股東 |
| 啟動時點 | 撤照/停業處分生效時 | 解散事由發生後 |
| 優先順序 | 客戶事務優先收尾 | 在客戶事務了結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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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規定撤銷其特許或命令停業者,該證券商應了結其被撤銷前或停業前所為有價證券之買賣或受託之事務。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規定撤銷其特許或命令停業者,該證券商應了結其被撤銷前或停業前所為有價證券之買賣或受託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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