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4條共分為三項。第一項規定了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時應辦理承銷公告,並應登載於當地的日報上。公告事項應包括承銷價格訂定方式及其依據的說明、證券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以及公開說明書的取閱地點及方法。 第二項規定了證券商承銷普通公司債的情形。如果銷售對象僅限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且已在證券商同業公會網站登載承銷公告,則得不受第一項應登載於當地日報的規定限制。 第三項規定了承銷價格訂定方式的情形。若承銷價格是由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或有價證券持有人議定的,則公告事項除了要依照第一項的規定辦理外,還應包括據以訂定承銷證券銷售價格的財務性資料及會計師對財務資料的查核簽證意見。此外,該財務性資料在計算每股獲利能力時,應充分反映發行股數增加的稀釋效果。對於不同來源或期間的資料,其計算基礎也應保持一致。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可以知道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4條對於證券商在承銷有價證券時的公告事項、登載要求以及承銷價格訂定方式等方面有所規範。而資料中沒有提供具體的案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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