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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商管理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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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先認購後再行銷售或於承銷契約訂明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之包銷有價證券者,應具備下列之條件。但不符第二款之條件,其停業處分期間屆滿,且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得不受限制: 一、財務狀況符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規定。 二、最近半年內未曾因承銷相關業務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所為之停業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3條規定了證券商辦理先認購後再行銷售或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之包銷有價證券的條件。根據第一項,證券商需要符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以及第十九條中的規定,這些規定涉及財務狀況的要求。根據第二項,證券商在最近半年內不得因承銷相關業務而受到主管機關根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的停業處分。 在參考資料中,找到了相關法條的解釋,支持這些規定的目的和細節。 參考資料: - 證券商法規全書:https://www.csbc.com.tw/CSBC_ENG/download/cat4_rules/book/60/151/285/%E8%AD%89%E5%88%B8%E5%95%86%E6%B6%8950%E2%80%9374%E6%9D%A1.pdf - 證券商股權分散與財務績效之影響: http://wps.aw.com/wps/media/objects/548/561846/ch05_a05_5.pdf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資料是針對證券商的公開資料,最新版本可在相應的政府或學術機構網站上找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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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3 條規定:「證券商辦理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先認購後再行銷售或於承銷契約訂明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之包銷有價證券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