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商管理規則22

快速跳轉
  1. 1.證券商包銷有價證券者,其包銷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後餘額之十五倍。其中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包銷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後餘額之五倍。
  2. 2.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者,前項包銷有價證券總金額倍數得調整為十倍,其國外分支機構包銷總金額倍數得調整為三倍;低於百分之一百者,包銷有價證券總金額倍數得調整為五倍,且其國外分支機構不得包銷有價證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2 條的規定: 1. 證券商包銷有價證券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減去流動負債後的餘額的十五倍。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包銷有價證券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減去流動負債後的餘額的五倍。 2. 若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那麼包銷有價證券的總金額倍數可以調整為十倍。若國外分支機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那麼包銷有價證券的總金額倍數可以調整為三倍。若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那麼包銷有價證券的總金額倍數可以調整為五倍,而且國外分支機構不得包銷有價證券。 相關資料: 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2條及第33條,證券商包銷有價證券的規定如上所述,若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不足,會根據規定進行包銷有價證券總金額倍數的調整。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證券商具有足夠的資本基礎和風險控管能力,以保護投資者利益和維護市場穩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2 條規定:「證券商包銷有價證券者,其包銷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後餘額之十五倍。其中證券商國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