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業務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證券商包銷有價證券者,其包銷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後餘額之十五倍。其中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包銷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後餘額之五倍。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者,前項包銷有價證券總金額倍數得調整為十倍,其國外分支機構包銷總金額倍數得調整為三倍;低於百分之一百者,包銷有價證券總金額倍數得調整為五倍,且其國外分支機構不得包銷有價證券。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財務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業務 §2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合併 §4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4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之一 國外分支機構之管理 §58-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自有資本之管理 §59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刪除) §59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刪除) §60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刪除) §6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刪除) §6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68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