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上市及上櫃等相關業務,所出具之評估報告、總結意見及相關資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內容有虛偽、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二、主要內容有重大遺漏或明顯錯誤足以影響投資判斷。 三、未編製工作底稿或未依規定保存工作底稿。 四、發行人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或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所定,應予退回之情事。但證券承銷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不在此限。 五、重要評估事項未採行必要之輔導及評估程序,致評估結論與事實有重大差異。 六、評估報告或總結意見提出後,於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受評估公司發生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未即時予以補充評估並更新。 七、其他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根據證券承銷商管理規則第25條,證券承銷商在受託辦理有價證券募集、發行、上市及上櫃等相關業務時,其出具的評估報告、總結意見及相關資料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 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2. 主要內容不得有重大遺漏或明顯錯誤,以免影響投資判斷。 3. 必須編製並依規定保存工作底稿。 4. 如發行人有違反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或外國發行人有違反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的情事,證券承銷商必須將相關資料退回。但如果證券承銷商能證明已盡到相當注意義務,則此限制不適用。 5. 必須遵循必要的輔導及評估程序,以確保評估結論與事實之間沒有重大差異。 6. 若在評估報告或總結意見發表後,受評估公司發生符合證券管理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且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證券承銷商必須即時補充評估並更新。 7. 不得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根據財政部81年7月22日台財證(二)第01722號函釋,此條規定的目的在確保證券承銷商提供的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以保障投資者的權益。這些規定的違反將受到相應的懲罰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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