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規定了證券商在承銷有價證券時的相關要求。具體有以下幾點: 1. 證券商在承銷有價證券時,應以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不得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手續費,也不能將手續費退還給發行人或其關係人。 2. 證券商在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時,應根據證券商同業公會所訂定的處理辦法進行相應處理。 3. 證券商同業公會制定的前述處理辦法需經過本會核定。 4. 證券商在辦理上市有價證券的承銷或再行銷售時,如果必要,可以進行安定操作交易。具體的管理辦法由證券交易所制定,並需經本會核定。 以上是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的解釋。根據相關資料,可以了解到證券商在承銷有價證券時需要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則,並且需要根據相應的處理辦法進行相關處理。此外,在辦理上市有價證券的承銷或再行銷售時,證券商還可以進行安定操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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