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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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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得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
  2. 2.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訂定之處理辦法處理之。
  3. 3.前項處理辦法,證券商同業公會應函報本會核定
  4. 4.證券商辦理上市有價證券之承銷或再行銷售,得視必要進行安定操作交易,其管理辦法由證券交易所訂定,並應函報本會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規定了證券商在承銷有價證券時的相關要求。具體有以下幾點: 1. 證券商在承銷有價證券時,應以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不得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手續費,也不能將手續費退還給發行人或其關係人。 2. 證券商在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時,應根據證券商同業公會所訂定的處理辦法進行相應處理。 3. 證券商同業公會制定的前述處理辦法需經過本會核定。 4. 證券商在辦理上市有價證券的承銷或再行銷售時,如果必要,可以進行安定操作交易。具體的管理辦法由證券交易所制定,並需經本會核定。 以上是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的解釋。根據相關資料,可以了解到證券商在承銷有價證券時需要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則,並且需要根據相應的處理辦法進行相關處理。此外,在辦理上市有價證券的承銷或再行銷售時,證券商還可以進行安定操作交易。

  • 關係人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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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8 條規定:「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得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