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9條的規定,證券商在承銷有價證券時,除當場交付有價證券外,還應委託銀行設立專戶來代收款項。這些代收的款項必須先向認購人交付價款繳納憑證或所銷售之有價證券,才能進行動支。這可以確保證券商收到相應的款項或有價證券後才能進行資金的運作或交易的執行。 例如,如果一家證券商承銷一筆新的股票發行,投資者在申購股票時需要支付相應的價款。根據這項規定,證券商會委託銀行設立專戶以收取投資者的款項。投資者需要向證券商交付價款,並繳納相應的憑證或有價證券作為交易完成的憑證。只有在完成這些程序後,證券商才能動用這筆款項進行後續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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