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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2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將銷售情形及自己取得之數量等資料,依第二十八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訂定處理辦法規定之格式與內容,建檔備查,本會得隨時要求證券商提供相關資料。
  2. 前項承銷案件相關資料,證券商於承銷期間結束後應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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