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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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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將銷售情形及自己取得之數量等資料,依第二十八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訂定處理辦法規定之格式與內容,建檔備查,本會得隨時要求證券商提供相關資料。
  2. 2.前項承銷案件相關資料,證券商於承銷期間結束後應至少保存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9-1 條規定了證券商在承銷有價證券時應該遵守的相關規定。 第一項表示證券商在承銷有價證券時,應將銷售情形、取得的數量等相關資料建檔並保存備查。這些資料的處理辦法的格式和內容應該按照第二十八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訂定的規定。此外,證券商如果被證券商同業公會要求,隨時應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項則規定,在承銷期間結束後,證券商應至少保留相關承銷案件的資料五年。 根據參考資料《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商管理規則為台灣的法規,主要用於規範證券商的業務行為。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時,必須遵守相關資料保存的要求,以便公會和監管機構對其進行監督和審查。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承銷過程中所產生的相關資料能夠隨時提供給相關機構查閱,以維護市場的正常運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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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9-1 條規定:「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將銷售情形及自己取得之數量等資料,依第二十八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訂定處理辦法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