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5條,受託機構在募集或追加募集受益證券,或計劃在國外募集或追加募集受益證券投資國內不動產時,需要提交申請書並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審查,然後轉報主管機關核准才能進行。同樣地,受託機構在私募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或計劃在國外私募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投資國內不動產時,需要提交申請書或申報書並經信託公會審查,然後轉報主管機關核准或生效才能進行。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受益證券可以公開招募或交易買賣。 另外,根據第3條的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或信託公會需在審查受託機構資格及所提出的文件完備後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則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討論並出具可行性意見書,以確保受益證券的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不違反法令且具有可行性。 根據第4條的規定,受託機構在進行私募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後滿三年並且投資的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已有穩定收入時,可以提交申請書並提供適當的信用增強機制,向主管機關申請將其變更為公開招募,並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最後,根據第5條的規定,受託機構在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時,不得以此作為保證其申請事項或文件的真實性,也不能保證受益證券能獲利的宣傳手段。以上是我對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5條的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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