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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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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機構募集或追加募集受益證券,或擬於國外募集或追加募集受益證券投資國內不動產者,應檢具申請書(附件一、附件三及附件五),送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後,由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併其審查意見及上市或上櫃同意函,轉報主管機關申請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2. 2.受託機構私募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或擬於國外私募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投資國內不動產者,應檢具申請書或申報書(附件一至附件六),送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會(以下簡稱信託公會)審查後,由信託公會併其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3. 3.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或信託公會於檢視受託機構資格及其提出之書件完備後,應即函知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洽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受益證券之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未違反其主管法令及具可行性之意見書。
  4. 4.受託機構私募或追加私募之受益證券自交付日起滿三年,且投資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已有穩定收入者,受託機構得檢具申請書(附件七、附件八、附件十三及附件十五)並提具適當之信用增強機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為公開招募後,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5. 5.受託機構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不得藉以作為保證其申請事項或文件之真實或保證受益證券獲利之宣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5條,受託機構在募集或追加募集受益證券,或計劃在國外募集或追加募集受益證券投資國內不動產時,需要提交申請書並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審查,然後轉報主管機關核准才能進行。同樣地,受託機構在私募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或計劃在國外私募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投資國內不動產時,需要提交申請書或申報書並經信託公會審查,然後轉報主管機關核准或生效才能進行。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受益證券可以公開招募或交易買賣。 另外,根據第3條的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或信託公會需在審查受託機構資格及所提出的文件完備後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則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討論並出具可行性意見書,以確保受益證券的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不違反法令且具有可行性。 根據第4條的規定,受託機構在進行私募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後滿三年並且投資的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已有穩定收入時,可以提交申請書並提供適當的信用增強機制,向主管機關申請將其變更為公開招募,並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最後,根據第5條的規定,受託機構在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時,不得以此作為保證其申請事項或文件的真實性,也不能保證受益證券能獲利的宣傳手段。以上是我對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5條的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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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受託機構募集或追加募集受益證券,或擬於國外募集或追加募集受益證券投資國內不動產者,應檢具申請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