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下簡稱受益證券),適用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根據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2條,受益證券指的是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的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所發行的證券。該辦法規定了對受益證券的處理方式,並且強調在辦法未規定的情況下,仍然需要遵守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 例如,一家信託公司發行了不動產投資信託的受益證券,根據這條辦法,該公司在處理這些受益證券時需要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該辦法沒有涉及某個具體情況的處理方式,則需要依據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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