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募集:指向不特定人公開招募受益證券之行為。 二、私募:指向特定人招募受益證券之行為。 三、追加募集:指於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總額外,進行募集行為。 四、追加私募:指於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總額外,進行私募行為。 五、申請核准:指主管機關以受託機構所提出相關書件予以審查,如未發現異常情事即予以核准。 六、申報生效:指受託機構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並提出申報,除因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為保護公益有必要補正說明或經主管機關退回者外,其案件自主管機關收到申報書之日起屆滿一定營業日後生效。
根據參考資料,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3條定義了以下詞彙: 1. 募集:指向不特定人公開招募受益證券之行為。這表示受託機構可以向大眾公開發售受益證券。 2. 私募:指向特定人招募受益證券之行為。這表示受託機構僅向特定投資者提供受益證券。 3. 追加募集:指於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總額外,進行募集行為。這表示受託機構可以在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再次進行募集活動。 4. 追加私募:指於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總額外,進行私募行為。這表示受託機構可以在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再次進行私募活動。 5. 申請核准:指主管機關以受託機構所提出相關書件予以審查,如未發現異常情事即予以核准。這表示受託機構需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經審查後核准其募集或私募行為。 6. 申報生效:指受託機構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並提出申報,除因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為保護公益有必要補正說明或經主管機關退回者外,其案件自主管機關收到申報書之日起屆滿一定營業日後生效。這表示受託機構需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文件,並在主管機關收到申報書後一段特定的工作日內生效。 這些定義和參考資料的相關範例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受託機構在募集和私募方面的行為限制和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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