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募集或追加募集受益證券,經申請核准後,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及辦理公告,並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收取價款,提供公開說明書。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開始募集後,應於三十日內募足。 二、受託機構應於募集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檢附律師出具該次募集與受託機構申請核准時之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內容無重大差異之意見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除應出具前款規定之書件外,另應由律師出具信託財產移轉登記已完成且無瑕疵之意見書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受託機構應於募集完成日起三十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證券。 五、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於委託人尚未完成信託移轉登記前,不得交付募集款項予委託人。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了受託機構在募集或追加募集受益證券時的相關流程和要求,其要點如下: 一、受託機構在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並辦理公告,並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收取價款,提供公開說明書。若有正當理由,可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但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只能展延一次。開始募集後,需要在三十日內募足。 二、受託機構應在募集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檢附律師出具的該次募集與受託機構申請核准時的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內容無重大差異之意見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如果受託機構募集的是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除了需要提供前項規定的文件外,還需要律師出具信託財產移轉登記已完成且無瑕疵之意見書函,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四、受託機構應在募集完成日起三十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證券給投資人。 五、如果受託機構募集的是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在委託人尚未完成信託移轉登記之前,不得將募集款項交付給委託人。 相關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暨類似產品內部控制辦法》 : https://www.fsc.gov.tw/top5/doctrans/chap02/10585005820-1050611.pdf - Raising and Managing Unlisted Real Estate Capital: The Impact of Regulation on REITs: 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248790294_Raising_and_Managing_Unlisted_Real_Estate_Capital_The_Impact_of_Regulation_on_REITs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