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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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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下列持有金額及比率之規定: 一、任何五人合計持有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不得達該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之一半以上。但獨立專業投資人所持有者,不計入上述金額。 二、任何五人合計持有不動產資產信託第一受償順位受益證券之總金額,不得達該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之一半以上。但獨立專業投資人所持有者,不計入上述金額。
  2. 2.前項所稱獨立專業投資人,指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法人或機構或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基金;且不動產投資信託發起人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委託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公司法所稱之關係企業或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
  3. 3.受託機構對於因其持有受益證券致不符合第一項規定之持有人,應通知該持有人於一個月內轉讓受益證券以符合規定。該持有人屆期未轉讓者,不得行使其受益權之表決權,且受託機構不得再分配信託利益予該持有人。
  4. 4.發起人因讓與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而持有受益證券者,應將受益證券提交經主管機關准設立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集中保管,且自持有受益證券起一年內不得中途解除保管、轉讓、設質或以該受益證券為擔保品從事附買回交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8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持有金額及比率規定: - 五人合計持有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的一半。獨立專業投資人持有的受益證券不計入該金額。 - 五人合計持有不動產資產信託第一受償順位受益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的一半。獨立專業投資人持有的受益證券不計入該金額。 2. 獨立專業投資人的定義: - 獨立專業投資人指法人或機構,或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基金。且他們不得是不動產投資信託發起人、不動產資產信託委託人,或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人,也不得是公司法所稱之關係企業或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 3. 受託機構對於持有受益證券不符合規定之持有人的處理: - 受託機構應通知持有人,在一個月內轉讓受益證券以符合規定。如果持有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轉讓,則不得行使其受益權之表決權,且受託機構不得再分配信託利益給該持有人。 4. 發起人持有受益證券的處理: - 如果發起人因為讓與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而持有受益證券,則應將受益證券交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進行集中保管。發起人在持有受益證券一年內不得中途解除保管、轉讓、設質,或以該受益證券為擔保品進行附買回交易。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該法規條文的規定,具體的範例和相關參考資料需要參考當地最新的法規和相關指引文件。

  • 不動產名詞
  • 持有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法人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關係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擔保名詞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3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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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下列持有金額及比率之規定: 一、任何五人合計持有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