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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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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投資信託辦理信託登記時,應以受託機構名義登記,並於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信託財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當不動產投資信託辦理信託登記時,應使用受託機構的名義進行登記,並在登記簿的其他登記事項欄中標明其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信託財產。這意味著在不動產投資信託存立的時候,需要在登記簿上明確指出該筆資產是屬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不動產投資信託為一棟寫字樓辦理信託登記,則在登記簿中應該標明這棟寫字樓是屬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信託財產。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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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辦理信託登記時,應以受託機構名義登記,並於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