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如果受監理機構在列入金融重建基金處理對象且被接管、解散、經廢止或撤銷營業許可前還未繳交監理年費,則應以該機構最近一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為基準,來計算當年度受監理期間的監理年費。 2. 如果受監理機構在年度中被列入金融重建基金處理對象且被接管、解散、經廢止或撤銷營業許可,則應根據該機構已繳交的當年度監理年費按照該處置後的期間占全年度的比例進行退還。 依據問題的描述,這些規定是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制定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這些規定是最新的,資料來源可以是該法律的官方公告或網站上的相關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