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監理機構於列入金融重建基金處理對象且被接管、解散、經廢止撤銷營業許可前,如尚未繳交監理年費,應以其最近一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為準,計繳當年度受監理期間之監理年費。
  2. 受監理機構於年度中列入金融重建基金處理對象且被接管、解散、經廢止或撤銷營業許可時,其已繳交之當年度監理年費,應按當年度受上開處置後之期間占全年度比例退還。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