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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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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金融交易監視,係為偵測任何不利市場之狀況或不法行為,並及時採行適當措施之機制。
  2. 2.前項監視作業業務範圍由本會視實際需要訂定相關監視作業,並得指定監視執行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第3條,金融交易監視是為了偵測任何不利市場狀況或不法行為,並採取適當措施的機制。該條規定本會將根據實際需求來制定相關監視業務的範圍,並可以指定監視執行機構。具體來說,該條規定了金融交易監視的目的和範圍,以便監測市場狀況和偵測不法行為,並確定適當的措施來應對。本會將根據實際需要來決定監視業務的具體範圍,並可以委派執行監視任務的機構。例如,金管會可能會指定監視機構來執行相關的監測任務,以確保金融交易得到有效的監視和管理。

  • 第二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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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金融交易監視,係為偵測任何不利市場之狀況或不法行為,並及時採行適當措施之機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