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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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依本條例第三條及第十條申請登記墊還之存款及匯款總金額如逾新臺幣三十億元時,按下列限額依比例分配墊還之: 一、株式會社台灣銀行之特別當座預金及匯票(小切手)分配上限為新臺幣十五億元。 二、其他存款及匯款分配上限為新臺幣十五億元。
- 2.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墊還金額有任一款未達分配上限時,其餘額得移至另一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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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第11條,政府在申請登記墊還存款及匯款時,如果總金額超過新台幣三十億元,則根據下列限額按比例分配墊還: 1. 台灣銀行之特別當座預金及匯票(小切手)的分配上限為新台幣十五億元。 2. 其他存款及匯款的分配上限也為新台幣十五億元。 如果前一項或後一項的分配金額有未達到分配上限的情況,則剩餘金額可以移轉給另一項使用。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並且根據該條例至少舉出一個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00104 全文修正)
政府依本條例第三條及第十條申請登記墊還之存款及匯款總金額如逾新臺幣三十億元時,按下列限額依比例分配墊還之: 一、株式會社台灣銀行之特別當座預金及匯票(小切手)分配上限為新臺幣十五億元。 二、其他存款及匯款分配上限為新臺幣十五億元。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墊還金額有任一款未達分配上限時,其餘額得移至另一款使用。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第三條及第十條條文
(0900104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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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