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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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第10條的條文,根據提供的上下文,無法確定所謂的「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是否存在。因此,無法提供對該條文的釋義,也無法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立法沿革 3 版
(0890630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施行日期。
(0900104 全文修正)
持有其他日據時代在臺設立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並曾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在臺灣銀行登記有案之存款,比照辦理。其墊款總金額併計第三條之三十億元限額內。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公平正義原則,其他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戶,比照辦理。
(0900511 修正)
持有其他日據時代在臺設立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之存款,比照辦理。 其墊款總金額併計第三條之三十億元限額內。
立法理由刪除「曾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在臺灣銀行登記有案者」之限制,以昭公允。
- 持有名詞
- 第三條之三十條文
(0890630 制定)
明定施行日期。
(09001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公平正義原則,其他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戶,比照辦理。
(0900511 修正)
刪除「曾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在臺灣銀行登記有案者」之限制,以昭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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