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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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所提出之寄金存簿、存單或匯款單據,如有偽造、竄改等情事者,一律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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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第9條規定,如果申請人提出的寄金存簿、存單或匯款單據被發現有偽造、竄改等情事,將依法進行處理。此條例的目的是維護金融交易的安全和信譽。若出現偽造或竄改文件的情況,將根據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法律程序。例如,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98條的規定,偽造或竄改文書可能被判處監禁刑或罰金刑。根據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資料,該機構過去曾發生過一起偽造匯款單據的案件,該案件中的偽造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立法沿革 2 版
(0890630 制定)
持有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之匯票(小切手)尚未墊還部分,比照辦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00104 全文修正)
申請人所提出之寄金存簿、存單或匯款單據,如有偽造、竄改等情事者,一律依法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配合先行墊還範圍之擴大,修正條文部分文字。
- 偽造名詞
(089063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001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配合先行墊還範圍之擴大,修正條文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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