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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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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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90630 制定)
存款戶所持特別當座預金通帳,如有偽造、竄改等情事者,一律依法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對偽造、竄改者應負法律責任。
(0900104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需支付金額,由主管機關指定國營金融機構先行代墊,其代墊款並加計利息分年由減列該金融機構年度繳庫盈餘歸還。 前項政府先行墊付款應積極向日方求償,俟中日雙方債權債務處理後歸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為避免影響先行代墊國營金融機構之營運,爰修正代墊款之歸墊方式,以符實際。
- 主管機關名詞
- 求償名詞
- 俟名詞
- 債權名詞
(0890630 制定)
明定對偽造、竄改者應負法律責任。
(09001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為避免影響先行代墊國營金融機構之營運,爰修正代墊款之歸墊方式,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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