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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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就申請墊還登記相關事宜,分別於電子、平面媒體公告。
- 2.主管機關為前項公告時,應明確列出所需證明文件或表格,以利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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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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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90630 制定)
本條例所需支付金額,由主管機關指定國營金融機構先行代墊,俟中日雙方債權債務處理後歸墊。
立法理由明定支付金額之來源。
(0900104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就申請墊還登記相關事宜,分別於電子、平面媒體公告。 主管機關為前項公告時,應明確列出所需證明文件或表格,以利申請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二項配合先行墊還範圍之擴大,修正條文內部文字。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630 制定)
明定支付金額之來源。
(09001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二項配合先行墊還範圍之擴大,修正條文內部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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