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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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依本條例先行墊還之存款及匯款,按原幣金額之六十倍計算為新台幣後墊還之,但政府代墊每一筆金額以新台幣壹仟萬元為限。
- 2.前項存款及匯款原幣為儲備券者,以儲備券六元折算為一元,再按前項倍數計算後墊還之。
- 3.前二項規定,對於本次修正生效前已依主管機關公告申請登記墊還案件應一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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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逐條進行釋義如下: 1. 政府依本條例先行墊還之存款及匯款,按原幣金額之六十倍計算為新台幣後墊還之,但政府代墊每一筆金額以新台幣壹仟萬元為限。 這條法規指出,如果政府根據該條例先行代墊存款和匯款,則墊還金額將以原始幣值的六十倍換算成新台幣,但政府代墊的每筆金額最高限制為新台幣壹仟萬元。這樣的規定可以作為保護存款人權益的措施,確保他們能夠及時收回部分或全部的存款和匯款。 2. 前項存款及匯款原幣為儲備券者,以儲備券六元折算為一元,再按前項倍數計算後墊還之。 這條法規指出,如果存款和匯款的原幣為儲備券,則會以儲備券六元折算為一元,然後再根據前一項的倍數計算來進行墊還。這樣的做法是為了符合儲備券的特殊性質而設立的規定。 3. 前二項規定,對於本次修正生效前已依主管機關公告申請登記墊還案件應一併適用。 這條法規說明,對於在該次修正生效之前已經依照主管機關公告申請登記的墊還案件,應該同時適用前述的兩項規定。這樣的規定確保了已經申請登記的案件在適用條例時能夠受到相應的保護。 這些解釋來自《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第 6 條的內容。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存款人和匯款人的權益,提供一個合理的墊還機制,以確保可能受到風險的資金能夠按時返還給相關人士。
立法沿革 3 版
(0890630 制定)
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分別於電子、平面媒體公告。 主管機關為前項公告時,應明確列出所需證明文件或表格,以利存款戶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公告週知。
(0900104 全文修正)
政府依本條例先行墊還之存款及匯款按原幣金額之六十倍計算為新臺幣後墊還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00511 修正)
政府依本條例先行墊還之存款及匯款,按原幣金額之六十倍計算為新臺幣後墊還之。但政府代墊每一筆金額以新臺幣壹仟萬元為限。 前項存款及匯款原幣為儲備券者,以儲備券六元折算為一元,再按前項倍數計算後墊還之。 前二項規定,對於本次修正生效前已依主管機關公告申請登記墊還案件應一併適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規定政府先行代為墊還之存款及匯款款項,係屬日本政府對我人民之債務,為避免政府財政負擔,以及兼顧公平正義原則和政府代為墊還之美意,爰於第一項規定政府代墊每一筆金額以新臺幣壹仟萬元為限。 二、為兼顧公平正義原則,爰於第二項規定當年存款、匯款原幣為儲備券者,以儲蓄券六元折算為一元,再按六十倍計算後墊還。 三、原依財政部公告已完成登記之申請案件於本條文修正通過後,應一併適用,以避免爭議,爰增列第三項。
- 主管機關名詞
明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公告週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例規定政府先行代為墊還之存款及匯款款項,係屬日本政府對我人民之債務,為避免政府財政負擔,以及兼顧公平正義原則和政府代為墊還之美意,爰於第一項規定政府代墊每一筆金額以新臺幣壹仟萬元為限。 二、為兼顧公平正義原則,爰於第二項規定當年存款、匯款原幣為儲備券者,以儲蓄券六元折算為一元,再按六十倍計算後墊還。 三、原依財政部公告已完成登記之申請案件於本條文修正通過後,應一併適用,以避免爭議,爰增列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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