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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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審核確認工作由主管機關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專案小組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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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第5條的規定,該法條中提到了審核確認工作的辦理方式。根據該法條的解釋,這項工作是由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以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專案小組來進行的。具體而言,這個小組的成員包括了與該法條相關的機關、學者專家以及具有公正性質的社會人士。這個專案小組將負責對審核確認工作進行相關的研究和辦理。關於這個條款的解釋和適用,可以參考該法條本身以及相關的專家意見和學術研究成果。
立法沿革 2 版
(0890630 制定)
特別當座預金當年存款現值依三十四年原幣金額加計百分之十五複利計算至三十八年,折算三十八年之等值新臺幣後,再按百分之十五複利計算至民國八十九年,其計算公式如下: 〔原幣金額×(1+0.15)(4次方)×(1+0.15)(51次方)〕÷40000。 所墊還之特別當座預金,按前項公式計算之現值一千一百倍墊還之。
立法理由一、原幣存款之現值計算原則如下: (一)三十四年至三十八年按原幣一比一加計百分之十五複利計算。 (二)三十八年六月十五日政府公布「新臺幣發行辦法」以新臺幣一元換舊台幣四萬元,換算原幣一元等於○‧○○○○四三七元。 (三)再依前項現值加計百分之十五複利計算至民國八十九年,換算原幣一元等於○‧○五四四九○六元。 二、為考量存款戶權益,依公式計算之現值再乘以一百倍墊還。
(0900104 全文修正)
前條之審核確認工作由主管機關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專案小組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 二、配合先行墊還範圍之擴大,刪除「特別當座預金」文字。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一、原幣存款之現值計算原則如下: (一)三十四年至三十八年按原幣一比一加計百分之十五複利計算。 (二)三十八年六月十五日政府公布「新臺幣發行辦法」以新臺幣一元換舊台幣四萬元,換算原幣一元等於○‧○○○○四三七元。 (三)再依前項現值加計百分之十五複利計算至民國八十九年,換算原幣一元等於○‧○五四四九○六元。 二、為考量存款戶權益,依公式計算之現值再乘以一百倍墊還。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 二、配合先行墊還範圍之擴大,刪除「特別當座預金」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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