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經銷商在固定銷售處所營業時,必須將經銷證懸置在銷售處所的明顯可見處,並在出入口標示未滿十八歲者不得購買或兌領彩券。而在非固定銷售處所營業時,經銷商則應該明示其經銷證。具體範例可參考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13條中華民國內政部公告所提供的經銷商經營規定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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