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行機構發行彩券,應先擬具發行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發行。
- 前項發行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行機構名稱、受委託機構名稱及委託事項與期限。 二、彩券名稱、種類、價格、遊戲規則、發行頻率、發行期數、發行期間及銷售地區。 三、彩券預計發行額度、發行張數。 四、銷售方法及促銷策略。 五、銷售商及銷售彩券機器預計數目。 六、獎金結構及分期給付之期間、期數與利息計算方法。 七、開獎頻率、地點、作業流程、監督措施及開獎結果之公布方式。 八、兌獎方式及手續。 九、預估獎金支出、銷管費用及其計算方式。 十、未中獎獎金、逾期未兌領獎金及彩券盈餘之管理作業方式。 十一、彩券印製、輸送、儲存、銷售、盈餘轉撥及過期彩券處理之安全控管事項。 十二、發行彩券可能產生問題之預防及停止發行彩券之善後處理措施。 十三、依據本辦法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已核准之發行計畫,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二章 發行
§ 7–10共 4 條
未經發行機構同意,受委託機構不得將受委託事項再委託他人辦理。
為健全彩券發行秩序及保護購券者權益,主管機關得隨時令發行機構按指定方式公告指定事項。
- 發行機構應於彩券券面或券背記載下列事項: 一、彩券名稱。 二、彩券價格。 三、開獎日期及開獎結果之公布方式。 四、兌獎方式、期限及獎金課稅事宜。 五、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之服務電話。 六、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事項。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 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其他方式揭示之。
回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