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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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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發行機構同意,受委託機構不得將受委託事項再委託他人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受委託機構在未經發行機構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受委託事項再委託他人辦理。這表示受委託機構只能擔任委託事項的執行者,不能轉交給其他人或組織來處理。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委託事項的負責性和可追溯性,同時避免事務處理中的混亂和瑣碎。以下是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某地方政府將公益彩券的銷售委託給某個社區團體,該社區團體無法再將銷售任務轉交給其他機構或個人,除非得到發行機構的同意。如果社區團體私自轉交了任務,則違反了該條款的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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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未經發行機構同意,受委託機構不得將受委託事項再委託他人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