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發行機構同意,受委託機構不得將受委託事項再委託他人辦理。
根據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受委託機構在未經發行機構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受委託事項再委託他人辦理。這表示受委託機構只能擔任委託事項的執行者,不能轉交給其他人或組織來處理。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委託事項的負責性和可追溯性,同時避免事務處理中的混亂和瑣碎。以下是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某地方政府將公益彩券的銷售委託給某個社區團體,該社區團體無法再將銷售任務轉交給其他機構或個人,除非得到發行機構的同意。如果社區團體私自轉交了任務,則違反了該條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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