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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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應在其所檢查之各項帳冊簿籍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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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10條規定,檢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時,應在所檢查的各項帳冊簿籍上簽名蓋章。這表示檢查人員在進行檢查時可以對相關資料提出確認或意見,以保障檢查過程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例如,當檢查人員在檢查銀行帳冊時,可能會在重要的記錄上簽名蓋章,以證明自己已經進行過檢查並確認該記錄的準確性。這有助於確保金融機構的帳務資料與實際情況相符,並提高金融機構的透明度和監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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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