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本公司對各受檢機構之檢查報告,非基層金融機構部份應函送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副本分送各有關機關;基層金融機構部份應函送省 (市) 財政廳(局) ,副本分送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各有關機關。 如發現受檢機構有重大違法事件或業務經營遭遇嚴重困難時,如係非基層金融機構,應儘速報請中央銀行及財政部即時處理;基層金融機構部分應儘速報請縣 (市) 政府及省 (市) 政府即時處理,並副知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各有關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13條,該法規要求檢查報告應根據機構的層級送交相應的機關。對於非基層金融機構,檢查報告應函送財政部及中央銀行,並副本分送相關機關。而對於基層金融機構,應函送省(市)財政廳(局),並副本分送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各有關機關。 另外,根據該法規,如果發現受檢機構有重大違法事件或業務經營遭遇嚴重困難,非基層金融機構應儘速報請中央銀行及財政部處理,而基層金融機構應儘速報請縣(市)政府及省(市)政府處理,並副知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各有關機關。 舉例來說,當對一家非基層金融機構進行檢查後,發現該機構涉及重大違法事件,檢查報告應函送財政部及中央銀行,並副本分送相關機關。而如果是一家基層金融機構,檢查報告應函送省(市)財政廳(局),並副本分送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各有關機關。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