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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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報請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核定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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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16條,是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制定的規定,該條規定了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可以在檢查金融機構業務時所需遵守的內容。根據該條規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應依法核定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並在經財政部核定後施行。 參考資料: -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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