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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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係指依銀行法或其他法律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下列機構: 一、銀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設置信用部之農會、漁會。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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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2條所規定,該條法規定了金融機構的定義,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設置信用部之農會、漁會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這個法條主要是針對經營銀行業務的機構提供了一個清晰的定義。根據該條法規定,金融機構可以是各種不同類型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設置信用部之農會、漁會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的金融機構。 舉例來說,根據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和國際性銀行都可以被視為金融機構。同樣地,信用合作社也是一種金融機構,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的規定成立並經營。此外,設置信用部的農會和漁會也可以被視為金融機構,因為它們提供金融服務給農民和漁民。最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的金融機構則包括根據特定法律設立並經營的金融機構。 總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2條針對經營銀行業務的機構提供了一個清晰的定義,不僅包括了銀行和信用合作社,還包括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
- 銀行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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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