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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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檢查金融機構之工作目標如左: 一、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及風險管理,以保障存款人利益。 二、評估及檢查金融機構業務經營方針與辦理方式、程序是否合理或有無違反金融法令。 三、覈實評估金融機構資本適足性、資產品質、管理績效、流動性、盈利狀況及內部控制制度。 四、從金融機構實際業務中檢討現行法令之利弊得失及應興應革事項,作為建議修訂有關法令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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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3條主要描述了該公司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的工作目標。根據該條款,這些目標包括健全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此外,該條款還強調了評估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經營方針和辦理方式、程序是否合理或違反金融法令的重要性。同時,該公司也會評估金融機構的資本適足性、資產品質、管理績效、流動性、盈利狀況和內部控制制度的情況。最後,該條款還提到公司將從金融機構的實際業務中檢討現行法令的利弊得失,並提出相應的建議作為修訂有關法令的參考。 參考資料:《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最新版本)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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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