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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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憑本公司頒發之檢查證執行職務。檢查證分三聯,自填發之日起生效,檢查完畢失效。 第一聯由指定檢查人員收執,隨同檢查報告繳銷。 第二聯由指定檢查人員面交受檢機構負責人收存。 第三聯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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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5條規定了檢查人員執行職務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檢查人員在執行檢查任務時需憑本公司發給的檢查證進行。檢查證共分三聯,有效期從填發之日起生效,等到檢查任務完成後失效。 該條規定中第一聯的檢查證由指定檢查人員收執,隨同檢查報告一起上交並銷毀。第二聯的檢查證則由指定檢查人員面交給受檢機構負責人保管。第三聯則留存作為紀錄。 例如,假設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派遣檢查人員前往某銀行進行檢查,檢查人員在執行檢查任務時將攜帶第一聯的檢查證,並在檢查報告完成後將其上交並銷毀。同時,檢查人員將第二聯的檢查證面交給該銀行的負責人保管,作為證明該銀行已接受了檢查。第三聯的檢查證則保留在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做為檢查記錄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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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