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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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得於檢查期間通知受檢機構編製有關報表,並提供有關憑證、書類、帳冊備檢或詳為說明,受檢機構應據實編製提供,必要時檢查人員得影印之,受檢機構均不得藉詞拒絕、推諉、虛列或漏列。 受檢機構編製或提供不實報表等資料,導致財務資訊重大不實表達,及受檢機構拒絕或推諉編製、提供報表等資料,其責任應由受檢機構或其管理階層負責;檢查人員並得視為緊急或重大事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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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7條,檢查人員在檢查期間有權通知受檢機構編製有關報表並提供相應的憑證、書類、帳冊等資料供檢查,受檢機構則應按照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並且在必要時允許檢查人員進行影印。另外,如果受檢機構編製或提供了不實報表等資料,或是拒絕編製、提供報表等資料,則其責任應由受檢機構或其管理階層負責,檢查人員也有權視情況視為緊急或重大事項處理。 這項規定的依據可參考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與第36條第1項,其中提及了對於財務報告的編製、提供和查核的相關規定,表明了對於財務資訊真實性和正確性的重視。例如,如果受檢機構提供了不實報表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便涉及到了財務資訊的不實表達和拒絕提供真實資料的責任問題,這與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7條的內容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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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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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