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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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工作應確實認真,態度應誠懇和藹,不得有逾越檢查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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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 8 條,檢查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工作應確實認真,態度應誠懇和藹,不得有逾越檢查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這意味著檢查人員在進行檢查時,必須專心認真,並且要以友善和真誠的態度對待被檢查的金融機構。同時,他們不能超越檢查職權範圍以外進行其他行為。 這條法條強調了檢查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遵守的標準和限制。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檢查人員在執行檢查職責時不專心或態度不誠懇,或者超越了他們的職權範圍進行其他行為,那麼根據這條法條,他們可能被認為是違反了規定,需要受到相應的處罰或懲戒。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檢查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遵守職業操守和道德準則,確保檢查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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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