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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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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銀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委託會計師查金融機構,特訂定本辦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部根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制定了「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根據該辦法第一條,為了達成上述目的,財政部委託會計師對金融機構進行查核工作。具體而言,該條規定了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的範疇和要求。根據最新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FSC)所公布的「金融機構稽核辦法」中第1條、第24條和第28條,對於金融機構與會計師查核之相應規定,可以作為解釋該條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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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第 1 條規定:「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銀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特訂定本辦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