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銀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特訂定本辦法。
本部根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制定了「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根據該辦法第一條,為了達成上述目的,財政部委託會計師對金融機構進行查核工作。具體而言,該條規定了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的範疇和要求。根據最新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FSC)所公布的「金融機構稽核辦法」中第1條、第24條和第28條,對於金融機構與會計師查核之相應規定,可以作為解釋該條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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