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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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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受託查金融機構,應就其依照本辦法辦理之經過,確實作成查核工作底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第12條規定,會計師受託查核金融機構時,應確實執行查核工作並作成查核工作底稿。這表示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需仔細記錄所執行的工作及相關資料,以作為查核報告的依據。例如,在查核金融機構時,會計師需要記錄他們所檢查的文件、所進行的評估、所獲取的證據等,並將這些資料整理為查核工作底稿。這樣可以確保查核工作的可追溯性,並讓相關人員能夠事後了解查核過程及結果。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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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第 12 條規定:「會計師受託查核金融機構,應就其依照本辦法辦理之經過,確實作成查核工作底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