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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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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底稿為會計師是否已盡專業工作責任之證明,並供為編撰查核報告之依據;查核報告中所提出之意見及事實均應於查核工作底稿中提供確實之證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第13條,查核工作底稿是用來證明會計師是否已履行專業工作責任,並且作為編撰查核報告的依據。在查核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事實,都應提供具體證據來支持。這項條文的目的是確保查核工作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 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7月1日)

  • 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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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第 13 條規定:「查核工作底稿為會計師是否已盡專業工作責任之證明,並供為編撰查核報告之依據;查核報告中所提出之意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