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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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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底稿之編製,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應適當記載查核工作之規劃、已實施之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二、明確列明所獲得資料之來源,屬於自行演算者,記錄其計算經過。 三、會計師如使用受查金融機構編製之資料作為查核工作底稿時,除應在該底稿上載明係由受查金融機構提供外,仍應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並簽名。 四、說明查核工作底稿中各種查核符號所代表之意義。 五、每頁查核工作底稿應列示受查金融機構名稱、內容及目的之標題、受查期間截止日、查核工作底稿之索引頁次、編製者之姓名或簡簽、查核工作底稿編製日期、複核者之姓名或簡簽及查核日期。 六、各查核工作底稿間相互引用之主要事實或數字,應分別註明交叉索引之頁次。 七、查核人員於執行查核程序發現錯誤或不符內部控制制度或違反法令規定及不尋常之事項時,應將事實及其處理情形記錄於查核工作底稿中。 八、查核工作底稿應為有系統之編訂,並加目錄索引。 九、會計師應於覆核工作底稿後,於首頁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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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你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針對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第 14 條逐條進行釋義,以下是針對每項要件的解釋: 一、應適當記載查核工作之規劃、已實施之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這項要求是指在查核工作底稿中,必須鼓勵會計師詳細列出查核工作的計劃,已經實施的查核程序以及得出的查核結果。 二、明確列明所獲得資料之來源,屬於自行演算者,記錄其計算經過 這項要求是指在查核工作底稿中,應明確記載所使用的資料來源,尤其是涉及自行演算的情況,必須清楚記錄計算的過程。 三、會計師如使用受查金融機構編製之資料作為查核工作底稿時,除應在該底稿上載明係由受查金融機構提供外,仍應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並簽名 這項要求是指如果會計師使用受查金融機構提供的資料進行查核工作,除了在底稿上明確標明資料來源外,仍應執行必要的查核程序,並簽署相應的文件。 四、說明查核工作底稿中各種查核符號所代表之意義 這項要求是指在查核工作底稿中,應明確解釋各種查核符號代表的含義,確保查核過程的可理解性和透明度。 五、每頁查核工作底稿應列示受查金融機構名稱、內容及目的之標題、受查期間截止日、查核工作底稿之索引頁次、編製者之姓名或簡簽、查核工作底稿編製日期、複核者之姓名或簡簽及查核日期 這項要求是指在每頁查核工作底稿上,應詳細記載受查金融機構的相關資訊,例如名稱、內容和目的。同時還需記錄查核工作底稿的索引頁次、編製者的姓名或簡簽、編製日期、複核者的姓名或簡簽以及查核日期。 六、各查核工作底稿間相互引用之主要事實或數字,應分別註明交叉索引之頁次 這項要求是指如果不同的查核工作底稿之間相互引用主要事實或數字,應詳細標明交叉索引的頁次,以保證查核工作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七、查核人員於執行查核程序發現錯誤或不符內部控制制度或違反法令規定及不尋常之事項時,應將事實及其處理情形記錄於查核工作底稿中 這項要求是指在執行查核程序時,如果查核人員發現錯誤、內部控制制度不符、違反法令規定或不尋常情況,應詳細記錄相關事實以及處理情形。 八、查核工作底稿應為有系統之編訂,並加目錄索引 這項要求是指查核工作底稿應該按照系統進行編製,同時應提供目錄索引,以保證查核工作的有條不紊和可搜尋性。 九、會計師應於覆核工作底稿後,於首頁簽名 這項要求是指在查核工作底稿結束後,會計師應該在首頁簽署自己的名字,以證明他已經覆核了該份查核工作底稿。 總結來說,根據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該條款要求會計師在查核工作底稿中應詳細記載查核工作的規劃、已實施的查核程序及結果,明確列明資料來源,並且應自行執行必要的查核程序,如果使用受查金融機構提供的資料,還需進行必要的查核程序和簽名。另外,查核工作底稿還應詳細記載受查金融機構的相關資訊,並進行首頁簽名。此外,查核工作底稿應為有系統的編訂,並提供目錄索引,以便於查找和查核過程的一致性。如果查核人員發現錯誤、不符內部控制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或不尋常情況,應將相關事實和處理情況記錄於查核工作底稿中。 參考資料: -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2020年修訂版) - 複核指南-公司事務簡介 - 會計師法 (104年修正) -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範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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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第 14 條規定:「查核工作底稿之編製,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應適當記載查核工作之規劃、已實施之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