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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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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底稿及報告自查核報告所載之日期起計,其最低保管年限如下: 一、查核工作底稿為七年。 二、查核報告為十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第16條,查核工作底稿及報告的最低保管年限如下: 一、查核工作底稿為七年。 二、查核報告為十年。 這表示會計師在進行查核後,需要保留相關的工作底稿和報告,並在特定年限內加以保存。例如,如果查核報告是在2022年1月1日載明的,根據法規,該報告應該至少保留到2032年1月1日前。同樣地,查核工作底稿需要保留七年,即至少保存到2029年1月1日。 以上資料來自《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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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第 16 條規定:「查核工作底稿及報告自查核報告所載之日期起計,其最低保管年限如下: 一、查核工作底稿為七年。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