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依相關金融法令執行金融檢查之單位,得經本部同意後調閱受託會計師之工作底稿。
根據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第 18 條,其他依相關金融法令執行金融檢查的單位,在經財政部同意後,可以查閱受託會計師的工作底稿。這表示其他執行金融檢查的機構在獲得財政部同意後,可以查看受託會計師的工作底稿,以進行相關的金融檢查工作。例如,如果銀行被金管會指派進行金融檢查,金管會可以經財政部同意後查閱受託會計師的工作底稿,以檢查銀行的財務狀況及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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