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依照本辦法執行查核工作,應提出查核報告;其查核報告,至少分為四段,第一段說明查核之範圍及依據,稱為範圍段,第二段說明查核程序,稱為說明段,第三段說明會計師之查核結果,稱為結果段,第四段限制查核報告之使用範圍,稱為限制使用段。
根據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第19條的規定,會計師在執行查核工作時,必須提出查核報告。該查核報告應至少分為四段。第一段稱為範圍段,主要說明查核的範圍和依據。第二段稱為說明段,主要說明查核的程序。第三段稱為結果段,主要說明會計師的查核結果。第四段稱為限制使用段,用於限制查核報告的使用範圍。 這項規定可以確保會計師在執行查核工作時,提供清晰且具體的報告,使金融機構和其他相關方可以了解查核的範圍、程序和結果。同時,限制使用段的設置可以提醒使用者,在使用查核報告時應該注意報告的限制和局限性。 參考資料: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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