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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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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報告收受人。 二、受查金融機構之名稱。 三、受查期間及範圍。 四、會計師查核工作之依據。 五、查核程序。 六、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建議。 七、報告使用範圍之限制。 八、會計師之姓名及簽章。 九、日期。查核報告之日期,為外勤工作完成之日,但在外勤工作完成之日以後,查核報告提出以前,若遇有重大期後事項,應於查核報告內揭露者,會計師得載明雙重日期,增註期後事項之日為查核報告之日期。 十、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第20條的規定,查核報告應包含以下事項: 1. 報告收受人:指報告的接收者,例如金融機構的管理層或相關監管機構。 2. 受查金融機構之名稱:指被查核的具體金融機構的名稱。 3. 受查期間及範圍:表示查核的時間範圍和查核的項目和範圍。例如,可能是特定月份的財務報表等。 4. 會計師查核工作之依據:指會計師進行查核的法規、會計準則、審計準則等依據。 5. 查核程序:描述會計師所使用的查核程序和方法,以確保查核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6. 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建議:說明會計師對金融機構財務狀況的評估和相關建議。 7. 報告使用範圍之限制:說明查核報告所適用的範圍和限制,例如報告僅供內部使用或僅供特定用途使用等。 8. 會計師之姓名及簽章:列明參與查核的會計師的姓名和簽章,以負責查核結果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9. 日期:查核報告的日期應為外勤工作完成之日。如果在外勤工作完成之日之後,但在查核報告提出之前,發生重大期後事項,應在查核報告中揭露,並在報告上註明期後事項之報告日期。 10. 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列出參與查核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和聯絡電話號碼。 參考資料: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最新版本)

  • 名詞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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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第 20 條規定:「查核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報告收受人。 二、受查金融機構之名稱。 三、受查期間及範圍。 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