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得委託會計師對金融機構進行下列各項目之查核: 一、業務方面: (一)金融機構辦理各項業務之情況。 (二)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是否遵守相關金融法令之規定。 (三)金融機構辦理各項業務之程序是否允當。 (四)資產、負債或表外項目之風險管理是否妥適。 二、財務方面: (一)金融機構財務狀況。 (二)財務會計原則之採用是否適當。 (三)特定資產、負債或表外項目評價之適當性及其在財務報表表達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四)金融機構之資產品質。 (五)重大資產之取得或處分。 (六)重大負債之舉借或償還。 (七)申報之表報資料或財務比率之合理性或正確性。 三、預警、紀律及內部控管有關事項: (一)由預警系統資訊所篩選應辦理查核者。 (二)與利害關係人間重大交易之內容、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 (三)內部會計及管理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及可靠。 (四)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與執行。 (五)有特定事件發生時,其對金融機構淨資產之影響。 (六)其他必要事項。
根据《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第3條》,財政部可以委託會計師對金融機構進行各項查核。其中,業務方面的查核包括金融機構辦理各項業務的情況、是否遵守相關金融法令規定、業務程序是否允當以及資產、負債或表外項目的風險管理是否妥適。財務方面的查核包括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財務會計原則的適用性、特定資產、負債或表外項目評價的適當性及其在財務報表中的表達的完整性和正確性、金融機構的資產品質、重大資產的取得或處分、重大負債的舉借或償還、申報文件或財務比率的合理性或正確性。预警、纪律和内部控制方面的查核包括由预警系统筛选应进行查核的事项、与利害相关方之间的重大交易的内容、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内部会计和管理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内部稽核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特定事件对金融机构净资产的影响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同時,根據參考資料,《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規定,財政部可以委託會計師,對金融機構進行業務方面、財務方面、預警、紀律及內部控管有關事項的查核。其中,財務方面的查核包括對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財務會計原則之適用、特定資產、負債或表外項目評價之適當性及其在財務報表表達之完整性及正確性等方面進行查核。此外,在預警、紀律及內部控管有關事項的查核中,財政部可以要求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在內部會計及管理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與執行等方面的情況。 根據上述法規,並無提及具體執行時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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