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第4條的規定,會計師在進行金融機構查核前,應與財政部進行協商,討論查核目的、時間、主要查核程序、查核費用和預定出具報告的期限,並簽訂委託書。會計師收到財政部的公文後的兩天內,應攜帶該公文及委託書副本前往金融機構開始進行查核。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財政部所公布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具體評鑑實施準則》,該準則具體說明了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程序和要求。 不過,根據問題給出的參考資料並無涉及具體的查核金融機構的法條相關內容,故無法提供更詳細或具體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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