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若遇下列情況應即向本部報告: 一、受查金融機構於查核過程中,未能提供會計師所需要之有關報表、憑證、帳冊及會議記錄或對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限制,致使會計師無法繼續查核工作時。 二、受查金融機構在會計或其他記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 三、受查金融機構之財務狀況發生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時。 四、有證據顯示某事件之發生,已經導致或極可能導致受查金融機構淨資產有重大減損之虞時。
根據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第 7 條,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若遇到以下情況,應立即向財政部報告: 一、受查金融機構在查核過程中未能提供會計師所需的相關報表、憑證、帳冊和會議記錄,或對會計師的詢問事項拒絕提供說明,或受到其他客觀環境的限制,導致會計師無法繼續進行查核工作。 例如,假設會計師在查核中需要查看某金融機構的相關文件和帳冊,但該金融機構拒絕提供要求的資料,會計師無法確認其財務狀況,則會計師應立即向財政部報告。 二、受查金融機構在會計或其他記錄中存在虛偽、造假或缺漏的情況,且情節重大。 例如,假設會計師發現受查金融機構在財務報表中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故意隱瞞重要資訊,這些行為對其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則會計師應立即向財政部報告。 三、受查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出現資產不足以抵償債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的情況。 例如,假設會計師發現受查金融機構的資產價值已經無法足以支付其所有的負債,或其財務狀況出現嚴重惡化的跡象,則會計師應立即向財政部報告。 四、有證據顯示某事件的發生已經或極有可能導致受查金融機構淨資產重大減損的情況。 例如,假設會計師發現某重大事件,例如盜竊、災害或法律訴訟,已經或極有可能導致金融機構的淨資產大幅減少,則會計師應立即向財政部報告。 以上情況均符合第 7 條的要求,會計師應依法報告,以確保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得到及時審查和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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