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應於外勤查核工作完竣後二十日內向本部提出查核報告,惟遇具時效性或情節重大之事項,應於外勤工作結束後三日內速報本部。有特殊原因,不能於期限內提出者,應於期限內備具理由向本部申請延期。
根據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第8條,會計師在完成外勤查核工作後20日內應向財政部提出查核報告。但如果遇到具有時效性或重大情節的事項,則應在外勤工作結束後3日內向財政部快報。如果有特殊原因無法在期限內提出報告,則應在期限內提供理由向財政部申請延期。 參考資料: - 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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